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本镇退伍士兵安置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申报和优待工作;组织拥军优属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全镇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扶贫捐赠款物的接收、运送工作;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全镇防灾减灾工作。
4、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5、负责老年人、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6、负责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各类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7、承办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