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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新兴县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2-26 16:23 文档来源:新兴县残联 查看次数:2263 【字体:
印发新兴县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兴县扶助残疾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新兴县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浮市扶助残疾人办法(试行)》(云府〔20076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新兴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人治疗、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镇以上公办医院凭残疾人证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5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在本县范围内中、小学(含职业高中)就读的残疾少年、儿童学生减免学杂费(书杂费);对丧失劳力及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残疾人(有残疾人证)的子女就读本县中、小学(含职业高中),可减免学杂费(书杂费)。

本县范围内的中、小学校不得拒绝招收残疾生;大、中专院校不得拒绝招收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残疾考生。

第六条  民政部门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供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要确保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第八条  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县残疾人联合会免收办证费。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需到县以上医院鉴定残疾程度的,鉴定费优惠50%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前检查。

第九条  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聋、脑瘫和智残等贫困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

第十条  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减免的费用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当地有求职愿望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者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师就业;有关部门优先批准本地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开办保健按摩中心(所);对盲人(低视力)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如劳务、修理、服务性)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准予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当场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并按照规定减免或优惠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由残疾人提出申请,工商和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可减免优惠税收的,酌情给予优惠照顾。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持许权使用所得。

第十四条  凡经认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税收部门根据税收有关政策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照顾。

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并主要以实物配租的方式安排住房。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家庭房屋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  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时,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入户,符合迁移、入户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并免费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按规定减收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单位和个人按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可免费邮递。

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体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在县属电影院、剧场观看电影、体育表演、文艺演出等活动,凭残疾人证可五折优惠购票;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地县、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和低保户证明的残疾人。

第二十三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41日起施行,1997年制定的《新兴县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新府字〔1997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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