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和新府办[ 2010 ] 88 号文等规定,新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
一、征收范围
新兴县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上级驻新兴单位,在本县登记的外驻新兴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办法
保障金由新兴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定,新兴县税务机关代征。
三、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年度征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四、年审时间:每年4月1日至
五、年审须提供以下资料: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规定征收保障金。逾期参加年审或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逾期拒不参加年审或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新兴县残疾人联合会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年审地点:
新兴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县残联一楼)
联系电话:2955491 2956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