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各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
1、申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者,符合本县制定的农村合作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
2、符合申请救助者,在办理合作医疗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同时,可向镇合作医疗办申请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3、申请救助金的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经村(居)委会和镇合管办核实并出具证明;
(3)、报县合作医疗办审核。
4、申请救助金的有关材料: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村(居)委会证明;
(3)、参加合作医疗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收款收据;
(4)、获得农村合作医疗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补助凭证;
(5)、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6)、非营利性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收费收据,若呈送复印件的,由镇合作医疗办审核并证明与原件相符。
5、镇合作医疗办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批及核查手续,并将申请材料呈送县合作医疗办。
6、按时协助县合作医疗办做好入户调查核实工作。
7、县合作医疗办经调查核实后,将有关资料报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批。
8、经县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县合作医疗办救助资金专户转拨到镇合作医疗办资金专户,由镇合作医疗办核发给申请人(全县每个季度统一审核一次)。
9、镇合作医疗办收到县合管办救助转帐凭证后一周内通知领救助款者,领款者需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并做好领取登记。
10、核查申请材料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开、严格把关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如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的,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