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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 | 如何理解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后对审查调查部门的工作要求,以及审理工作完成后对其他问题线索处置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3-14 08:59 文档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查看次数:1955 【字体:

编者按

 

201812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抓好《规则》的学习贯彻。为推动《规则》的学习贯彻,我们围绕读者关注的热点问题,特约请参与《规则》制定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针对有关条文作权威释义,供学习参考。

 

【条文】第五十七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后对审查调查部门的工作要求,以及审理工作完成后对其他问题线索处置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移送审查起诉的协调办理部门,规定将涉嫌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程序。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根据监督执纪有关规定,监察机关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及时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移送函,连同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调查部门负责移送被调查人、全部案卷材料、涉案款物等。案件移送前,应当按程序报批后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决定,需要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应当提请有关机关终止被审查调查人的人大代表资格。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规则》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而不必履行解除审批手续,既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效率,又避免了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占用监察机关的法定留置期间,或者占用法定审查起诉期间的问题,更有效实现法法衔接。这里的“先行拘留”,是一种法定的临时性、过渡性强制措施,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从监察调查程序转入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款规定的是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对审查调查部门的要求。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保持沟通,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时,按照宪法规定,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司法。这些规定体现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要求。

  

第三款规定的是审理工作完成后对其他问题线索的处置要求。这里所说的其他问题线索,主要是指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其他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本机关相关部门批准后转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需要注意的是,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送上级,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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