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是国家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的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别扶助的重要凭证。统一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此,特制定以下有关事项:
一、凡有本县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人均可到县残联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限年龄、不收费。
二、核发残疾人证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广东省残疾人情况调查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部)、三张两寸免冠彩照。
三、核发残疾人证由县残联受理,经目测鉴定后,对于明显残疾,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评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县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到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四、县残联要落实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定,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五、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证件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如证件遗失,应及时到县残联申请补发。